【二戰在台盟軍戰俘系列5】盟軍戰俘為何被送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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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二戰日本投降後,一位士兵帶著英軍視察台灣某個戰俘營,營房木屋低矮破舊,周圍環繞著高高的木柵欄。(© IWM Art.IWM ART LD 5534,Imperial War Museums英國戰爭博物館收藏繪本)
圖一 二戰日本投降後,一位士兵帶著英軍視察台灣某個戰俘營,營房木屋低矮破舊,周圍環繞著高高的木柵欄。(© IWM Art.IWM ART LD 5534,Imperial War Museums英國戰爭博物館收藏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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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鄭元慶

台灣並非二戰時期的戰場,日本軍政府怎麼會在這裡設置戰俘營?又為何要花費那麼多力氣,用船把盟軍戰俘運來台灣,放在幾個特定的地點,而不是其他地方

半年內擄獲35萬盟軍戰俘

話說日本明治維新之後,經濟、工業發達、船堅炮利,累積外擴實力。毫無侵略野心的中國,資源雄厚、腹地廣大,卻國力不振。甲午戰爭之後,日本軍力超越滿清,國力雄踞亞洲,毫不掩飾其控制亞太地區經濟的慾望。 

1930年代的經濟蕭條,致日本國內政經不穩,讓軍國主義有機會抬頭,並以大東亞共榮圈的思維和口號,一方面發動「九一八事變」,西向侵華,轉移內政危機;加上東南亞各國物產豐富,卻被歐美殖民,在經營台灣多年之後,亟思以臺灣為基地,往南攻略東南亞各國。

當時英、美雖試圖限制日本海軍艦隊的規模,但到日本偷襲珍珠港時,已經有六艘航母和230多艘各式戰艦,海軍排行世界第三。歐洲荷、英、法要應付希特勒擴張,無暇照顧其東南亞殖民地。

雖然日本侵華,殺害平民百姓,但美國仍不放棄對日貿易,繼續出售廢鐵、鋼材給日本建造船艦飛機,也沒切斷油品供應。直到1940年,美國才停止對日本出口石油,汽油和金屬。

美國在1941年7月宣布,除非日本從中、印撤軍,並結束與德、義的軸心同盟,否則將凍結部分日本資產,並向日本禁運。此舉使得日本必須拿下荷屬東印度群島,以取得當地的替代石油。於是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清除南太航行障礙,同時揮軍南下,如秋風掃落葉般地席捲菲律賓及東南亞各國;半年內,日軍便擄獲了35萬盟軍戰俘。

戰俘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圖二 1864年日內瓦第一公約原始文件。(維基百科Kevin Quinn攝)
圖二 1864年日內瓦第一公約原始文件。(維基百科Kevin Quinn攝)

兩軍對戰,必有勝負,失敗一方的官兵繳械投降,即成為戰俘。不過,直至19世紀中葉,對於戰爭中受傷或被俘人員,都沒有安置、救助及保護的概念。戰俘經常被拷打虐待,以獲取情報,甚至殺害以減少糧食的消耗;對於受傷的軍士百姓,則是不聞不問。

在1859年的拿破崙時代,瑞士籍商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鑑於戰爭的可怕,聯合日內瓦四位知名家族代表,共同成立一個「五人委員會」(後更名為「傷兵救助國際委員會」)的人道組織,來救助因戰爭受傷的軍人及平民。

1863年,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各國代表出席,通過對傷兵保護決議案,及引入獨一無二的白底紅十字標誌。次年,瑞士政府舉辦正式的國際外交會議,邀請歐美等國參加,在1864年8月22日通過了日內瓦公約之《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國際人道思想誕生並被承認;委員會後來在1876改名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簡稱ICRC(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類似的公約還有《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公約》。這些公約的簽署,展現人道觀念在國際間逐漸普及。

一戰爆發之後,國際紅十字會即成立國際戰俘局,由志願工作人員登錄戰俘姓名,寄送信件包裹、救濟品、醫藥、探視戰俘營、調解換俘等。一戰時確認戰俘身分索引字卡480萬、二戰4500萬、使得他們與家庭間的聯繫成為可能。

圖三 1864年的迪伯爾戰役首次使用紅十字標誌;1989年丹麥和德國國家紅十字會共同豎立了一個紀念碑。(維基百科Arne List攝)
圖三 1864年的迪伯爾戰役首次使用紅十字標誌;1989年丹麥和德國國家紅十字會共同豎立了一個紀念碑。(維基百科Arne List攝)

日本處理戰俘的態度

日本雖是上述幾個公約的締約國,但《關於戰俘待遇公約》卻僅是簽署國,並未獲得國內批准,因為日本軍人認為戰死是榮耀,成為戰俘是屈辱。嚴格說來,日本可不受此公約之規範。

不過,日本1941年12月8日偷襲珍珠港之後,20日就發布日本善通寺、上海、香港戰俘營臨時組織綱要」;23日頒布戰俘營條例」;27日成立「俘虜情報局」,從擬訂戰俘處理政策、成立涉俘事務處理機構的這幾個時間點來看,日本確實是有意且積極推動這方面的工作。其中,設立「俘虜情報局」,符合「陸戰」(第14條)和「戰俘」(第77條)兩國際公約的規定。

日本偷襲珍珠港之後兩周內,接連佔領關島、威克島,擄獲不少美軍。美國關切這些戰俘的處境,即於1941 年12月27日,經由中立國瑞士詢問日本針對《關於戰俘待遇公約》,日本是否意圖遵守約規;之後英、澳、加、紐等國,亦相繼提出是否適用問題。

日本的答覆是,日本雖是該公約的簽署國,但國內並未批准,「可不受約束」。不過,日本會「準用」該公約,將相關國家的戰俘置於權力之下。由此可知,日本會收容戰俘,但可能不會「完全遵守」規範1

圖四 日本天皇敕令設立「俘虜情報局」。(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圖四 日本天皇敕令設立「俘虜情報局」。(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用戰俘彌補勞動力缺口

如前所述,二戰初期,在東南亞有35萬盟軍被俘。除了西方殖民國家在當地徵募、且不抵抗日軍者被釋放之外,有多達14萬人被關押在當地的戰俘營。

隨著戰局的擴張,人力需求孔急,日本於1938年4月1日公布《國家總動員法》,並從次年起適用於台灣、朝鮮及庫頁島等地。由於青壯年都被徵調服役,這使得為支援軍需的工礦業極為缺乏勞動力,盟軍戰俘正好可填補這個缺口。

當時日本總理大臣東條英機曾表示,日本對戰俘的觀念與西方不同,在處理上也應有所區別,但仍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以求妥適。同時,也不能讓戰俘「不勞而食」,應充分利用其勞力和技術,來增加日本的生產,並應努力讓戰俘們「有助於大東亞戰爭的實行而不使有任何人力的浪費」2

做法是讓有勞力需求的企業提出需求,言明缺乏的工人類型及人數,以及願意提供的薪資、膳食、住宿、工作場域管理等配合措施,經過核准後,即可從東南亞轉運所需人力到相關的戰俘營。

在日本本土,有超過40家的大企業如日鋼、三井、三菱、川崎、昭和電工等,都曾利用美國戰俘的勞力,從事其生產。而工作地點,以礦場最多,此外還有冶煉、水泥、國防土木、港埠碼頭等。

決定在台設立戰俘營

在台灣方面,1942年4月2日,台灣軍就被陸軍省軍務局俘虜管理部告知,為了擬定利用俘虜從事生產的計畫,需要臺灣軍立刻報告為此目的所能利用的戰俘人數。

第2任台灣戰俘營指揮官佐澤秀雄上校於戰後在香港接受戰犯罪審訊回答時表示,需要使用戰俘工作的雇主,可經由總督府向內政部長提交書面文件,另由台灣軍司令部向陸軍部長提交文件中要寫明需要戰俘的人數、工作地點、工時和工資等內容。經兩部情商後即可拍板定案。3

可能是基於台灣方面提出的需求,俘虜情報局於1942年5月2日頒布了俘虜處理要領,其中關於大東亞戰爭俘虜處理之根本方略」重點有:

一、要將白人俘虜逐漸轉移到台灣、滿洲、朝鮮等地,用於生產及軍事上之勞務,上述各地應迅速開設戰俘營。

二、新加坡白人俘虜8月底前轉移至朝鮮、台灣等地,再決定這些人員如何處置。

三、收押到台灣之俘虜,應包含將校級(上校以上)及優秀技術者在內。

四、預定由朝鮮人及台灣人組成特種部隊來充當戰俘營警戒。

五、決定台灣應收押的戰俘人數2400人。4

這紙公文確立了台灣設立戰俘營的方向。

圖五 台灣軍要收容戰俘人數2400名的公文。(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圖五 台灣軍要收容戰俘人數2400名的公文。(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台灣首設五個盟軍的戰俘營

1942年6月1日,陸軍部頒布「台灣俘虜收容所臨時編成要領」,台灣戰俘營的本所由1位所長(上校或中校)、4位所員、5位通譯官(生)及150位傭人組成。

由於必須在8月底開始收容2400位戰俘,台灣軍司令部動作也很快,7月8日就呈報臺灣俘虜收容所的編制表7月17日,台灣軍司令官安藤利吉中將呈給陸軍部的公文說明,已在台北(本所、大直)、金瓜石(第1分所)、台中(第2分所)、屏東(第3分所)、花蓮(第4分所)等地設立戰俘營。

對於引進戰俘的目的,是希望藉其勞動力來增產,營區選在工作場所附近最適當。台灣5個戰俘營地,如果是屬於企業要求的,營房就該由他們負責。首任台灣戰俘營指揮官中野準一在接受戰犯罪審訊時表示,5金瓜石的1號分所、屏東的3號分所的營區,分別由台灣礦業、臺灣製糖兩株式會社所興建,前者在台灣礦業所屬的金瓜石礦場挖銅礦、後者在台灣製糖所屬的糖廠工作和河床開墾種甘蔗。

圖六 台中戰俘營位置在烏溪旁,現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舊正辦公區。(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GIS專題中心提供)
圖六 台中戰俘營位置在烏溪旁,現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舊正辦公區。(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GIS專題中心提供)

在台中的2號分所營區由台灣總督府興建,戰俘們替總督府進行烏溪護岸維護工程,並且開闢一條疏濬河道。

台北的本所戰俘營,是用陸軍的營區改建,戰俘在臺灣神社外的花園、人工湖、農場和鐵路修理廠工作。花蓮第4分所是將校及高階戰俘,因此僅分配農耕與畜牧之輕鬆勞動。

至1942年7月底,台灣第一階段的戰俘營已設立完成,6就等著戰俘船從東南亞載運盟軍戰俘前來被拘禁。

(下篇待續⋯⋯)


注解

1日本答覆英美等國詢問時稱,將準用關於戰俘待遇公約,請見「一九二九年俘虜待遇条約」準用に関する日米日英間往復文章及参考」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473500、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交戦国間敵国人及俘虜取扱振関係/一般及諸問題/俘虜ノ待遇ニ関スル条約関係(A-7-0-0-9_11_1_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2俘虜情報局月報提出の件報告」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6030130900、(防衛省防衛研究所)P.0361-0362

3https://hkwctc.lib.hku.hk/exhibits/show/hkwctc/documents/item/66   P.86

4「月報提出の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0217900(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5https://hkwctc.lib.hku.hk/exhibits/show/hkwctc/documents/item/72 P.87

6因應戰俘業務的需要,台灣新設戰俘營有1943年4月2日的玉里第5分所,1943年8月的大直第6分所(由本所分出)、1944年11月6 日的斗六臨時分所與員林臨時分所。轉移的有花蓮第4分所在1943年6月7日轉移至嘉義白河、玉里第5分所在1943年6月15日轉移至木柵、金瓜石第1分所在1945年5月16日轉移至新店磺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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