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代連結】一位體育教授和流亡學生的不解之緣:專收流亡學生的國立中學與台灣隊屢獲冠軍的全國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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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文瑋

抗戰時期的國立中學

對生活在當代的我們而言,中學或許只是人人必經的教育階段,可在數十年前的抗戰年代,「國立中學」代表一種艱苦的流亡歲月。抗戰前,中學教育以地方辦學為原則,為此公立學校大抵為省立或市立。最早的國立中學是於1934年在北平建立的國立東北中山中學,從名字就不難看出,該校主要招收「九一八」事變後流落至關內的東北學生,由國民政府公費培養。

而後,隨著盧溝橋事變爆發,大片國土淪喪,眾多師生跟隨政府逐步由東部撤至西部大後方。教育部遂開始登記流亡學生,在後方省份設立以該省命名的國立臨時中學,並完善法規。而後教育部長陳立夫在《國立中學暫行規程》中取消「臨時」二字,國立中學得到制度化且在中西部各地廣泛建立。

由於戰火緊逼、學生眾多,學校的地點和建制經常變動,且各國立中學不是以所在省份命名,就是以生源省份命名,規則單一,容易重名。1939年開始,教育部開始用數字次序統一命名學校,如國立河南中學即改名為國立第一中學,陸續有22所。此外還有國立女子中學、國立華僑中學等等。

抗戰結束後,教育部要恢復地方辦學原則,讓學生返回原籍,並將絕大部分國立中學交由各省管理。可是由於學生還鄉工作的繁雜,加上內戰的陰霾籠罩,即便教育部三令五申,國立中學的這一戰時體制直到1947年夏天才告一段落。

總體而言,國立中學是國民政府在抗戰時期實行的較為成功的教育救濟制度,將無處可歸的流亡學生養成民族的生力軍,還促進了教育的發展。首先,儘管限於戰時財政不善、流亡學生眾多、學校內遷合併等因素,國立中學的校舍可能由廟宇改建,伙食或許只是稀飯配小菜,但國立中學除小部分時段實行「貸金」制¹外,衣食住行基本都由政府公費承擔,對於國立中學的撥款在艱苦的抗戰中十分充裕。

其次,由於國立中學收容大量流亡學生,使得中國的教育血脈並未因戰爭而被打斷。這些中學生當中許多人參加後來「十萬青年十萬軍」的青年從軍運動,亦有許多人成為下一代教育事業的領軍人物。此外,國立中學的設立也推動了教育制度的完善和現代化:一方面公費制度令更多學生有能力完成中學階段的學業,接受的教育更加地規範集中;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區的教育水平得到了提高,部分國立中學在抗戰勝利後交由當地省府管理,或是學生畢業以後留在當地教書,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教育的地域不平衡。

國府遷台前的最後一次全國運動會

抗戰勝利後,唯一一次的全國運動會是1948年在上海舉辦的。連年征戰,一場讓五湖四海的運動員匯聚一堂的全國運動會,是鼓勵國民強身健體,凝聚民族向心力的有效方式。而這第七屆全國運動會,其實是辛亥革命後的第六屆全國運動會,只是主辦單位將宣統2年(1910年)舉辦的「全國學校區分隊第一次體育同盟會」算是第一屆,之後在1914、1924、1930、1933、1935年又各舉辦過一屆,於是1948年的這次就成為第七屆、也是國府遷台前全國運動會的絕唱。

圖一 申報館出版的《第七屆全國運動會畫刊》(來自維基百科)
圖一 申報館出版的《第七屆全國運動會畫刊》。(來自維基百科

因為戰亂停辦多年後再恢復舉行的全國運動會是一件盛事,但當中也出現不少意外事件。一方面,許多項目由於裁判不當,引發糾紛,最後導致多個隊並列冠軍或亞軍:例如在男子排球比賽裡,上海、廣州、香港、警察四隊竟同為冠軍;女子排球項目上,上海、湖南和香港三隊也未分出亞、季軍來。另外,根據上海《申報》的報導,因為場地整修不善,欄杆坍塌事故層出不窮:「東司令台右側的看台,突然有一處欄杆折斷,連跌下帶跳下的觀眾,共有二百多人……不多一會兒,西司令台左側,也有一處欄杆折斷,北看台也有一處欄杆斷裂。」²這些混亂狀況反映出當時戰火瀰漫與經濟紊亂,對體育發展帶來了巨大影響。

此屆全國運動會的參賽單位除32個省、市,各地華僑外,還包括陸軍、海軍、空軍、警察、聯勤等,共54支代表隊,規模空前。值得一提的是,光復後的台灣也派出了代表隊,這也是台灣隊登場的唯一一次全國運動會。台灣隊在男子短跑、跳高、田徑接力、壘球、乒乓球、女子標槍等項目上取得冠軍,其中男子400米還以50秒7的成績打破國家紀錄,表現極為亮眼。

圖二 現今的江灣體育場。(來自維基百科)
圖二 現今的江灣體育場。(來自維基百科

參考文獻

孫璐、周新國,〈論民國時期的全運會〉,《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年3期,頁67-76。

鄭秀娟,〈國立東北中山中學始末〉,《哈爾濱學院學報》2014年第8期,頁134-137。

張頌甲,〈抗日戰爭期間的國立中學〉,《百年潮》2007年第10期,頁46-51。

余子俠,〈抗戰時期國立中學的創辦及其意義〉,《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3期,頁80-123。


注解

¹貸金,是一種在抗戰中期給國立中學學生發放的公費助學貸款,政府將一切學雜費貸與學生,並將所貸總額印在畢業證書上,要求學生在就業後償還。不過由於抗戰日久,學生就業困難,國立中學又很快改回更普遍的公費制度,故而貸金實際上並未被要求償還。

²〈擠! 推! 沖! 畢竟出亂子〉,《申報》,1948 年5月6日。轉引自孫璐、周新國,〈論民國時期的全運會〉,《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年3期,頁75。